王某和李某都是A市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且分别担任甲公司市场营销一部、市场营销二部的部门经理。2009年3月,市民马某委托甲公司为其出售一间办公用房和自己拥有全部产权的一套住房。甲公司指定王某和李某,分别负责马某的办公用房和住房的销售代理业务。
王某在核实该办公用房产权时,发现该办公用房属于马某和孙某共有,询问马某此情况时,马某称孙某完全同意出售该办公用房,并出示了孙某的私章和身份证,称孙某因公差去了另外一个城市,长时间不能回来。王某为表现自己的工作能力并提升业绩,迅速完成了交易配对;在乙公司未了解真实的情况下,将该办公用房出售给了乙公司。孙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出售该办公用房,并为此与甲公司发生争执。
由于李某在代理马某住房销售时,家庭杂事多,便将此业务交由其做保险业务的同学小刘代为办理。小刘没有现场查验马某住房,便主动找到想购房的小方,并采取买卖双方互不见面的方式,压低卖价、抬高买价,并从中收取差价,与李某平分。最后由李某见证,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王某在乙公司未了解真实的情况下,将该办公用房出售给了乙公司。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乙公司可要求( )承担相应责任。
A.李某
B.李某和王某
C.王某
D.甲公司
参考答案:D
解析: 因告知不清或者告知不实,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