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韵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 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 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批货物的一部分受海水浸湿,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的800吨矿砂分别在青岛和大连装运,且同为“嘉凌”号,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要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根据《UCP500》第40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无理的。
解析:
(1)案中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船舶遇恶劣气候,导致装载的某货主批货物的一部分受海水浸湿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本案中,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为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本案中发生的案情符合该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