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在2010年7月将自己所有的住宅楼卖给乙,约定半年后交房,乙于同年8月6日申请办理预告登记。9月15日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层楼抵押给银行并登记。期间,丁一直认为自己对于该楼房享有共有权,并于9月5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丁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不再理会。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判断错误的是:( )

A.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因为丁进行了异议登记
B.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因为乙进行了预告登记
C.乙、丁的登记的效力期间分别为3个月、15天
D.如当时银行认为已经有丁的异议登记,所以拒绝接受该楼房抵押,致使甲未得到贷款,则甲可以追究丁的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因此未经乙同意,物权处分不发生效力,即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并没有任何无效的事由,因此抵押合同有效,选项B的表述正确,A项表述错误。依题意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丁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证据不足,如没有及时消除影响,给甲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因此,D选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依据上述法条可以判断出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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