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市兴发商场举办有奖销售,育才中学教务主任贺岚山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投影仪,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岚山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刘兰贺代垫款项。贺岚山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刘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刘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刘兰贺;个人出资部分,贺岚山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岚山尚在外地,刘兰贺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岚山回后得知此情,找刘兰贺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刘兰贺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岚山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岚山甚怒,宣布1等奖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刘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请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岚山宣布1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岚山未付刘兰贺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岚山与刘兰贺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此奖金应归刘兰贺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岚山所有。因贺岚山登记奖券号码,并向刘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无效,因奖券已经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参见《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借贷关系,刘兰贺系替贺岚山垫付款项。参见《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考点] 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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