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
(2)应付账款包括:
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参考答案:丁公司未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890526元。计算公式:4230÷9500×200=89.05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