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请问: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回避的申请权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拥有,其他人不能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申请回避权,齐某是辩护人,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但理由成立,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