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甲、乙、丙共有一头骆驼,价值近万元,用于经营旅游服务。其中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请回答下列问题。 |
设甲欲出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非共有人孙某均欲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该份额应如何处理( )
A.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或孙某
B.由乙、丙根据自己的份额按比例购买
C.必须由乙丙抽签决定由谁购买
D.由甲决定卖给乙或者丙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1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至于按份共有人之间均欲行使优先购买权怎么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依照法理,此时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平等的,就应当体现份额所有人甲的意志,由甲决定卖给乙或者丙。当然,甲不能决定卖给孙某,因为孙某不是按份共有人。至于为什么不能依据乙、丙已有份额按比例购买,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时,多个股东均欲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购买,此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东独大,而在按份共有中,不存在此一立法目的,故应体现份额所有人的意志。本题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