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某汽车修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
(1)实现收入20万元(不含税);
(2)购进各种零部件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
(3)购进机器设备两台,价值分别为2.5万元、2万元(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因仓库着火,损失零部件5万元(均为本期购进);
(5)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奖金0.6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原理计算该厂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本期购进各种零部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金允许抵扣。
(2)购进机器设备两台,属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3)仓库着火,损失零部件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4)工人工资、奖金属于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征增值税。
(5)销项税额为:20×17%=3.4(万元)
(6)进项税额为:1.7—5×17%=0.85(万元)
(7)应交纳的增值税为:3.4—0.85=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