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殴打乙致轻微伤,公安局对甲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裁决。甲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处理,正确的做法有哪些
A.乙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B.被告公安局有权提起反诉
C.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被告公安局对乙子以处罚
D.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甲的处罚
参考答案:A,D
解析:《行诉法解释》第24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由此A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5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依此,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依此及有关规定和理论,C项是错误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没有理由提出反诉的,这是一个基本理论、常识问题。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