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胡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元。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朋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胡某的行为屑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和绑架罪。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胡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通说,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本案中,胡某已经控制了金某的儿子,并向其家属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犯罪中止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犯罪中止必须出现在犯罪过程当中。犯罪中止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故本题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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