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丰向王松租赁一套装修豪华的二居室,租赁期间屋内起火,烧毁室内大部分家具,王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丰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一天王松突然心脏病发作住院,医治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事隔半个月,王松之子王阳申请要求参加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
A.裁定终结原诉讼,以王阳为原告另行进行诉讼
B.撤销原中止诉讼裁定,恢复原诉讼程序
C.准许王阳要求继续诉讼,不必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
D.裁定驳回王阳的请求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