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杨某经营的A公司拖欠B公司货款八十万元,因为对方追得急,杨某就刻了一枚市工商局的公章,打印了一份假冒市工商局名义的公函寄给B公司,证明其公司有批货物被市工商局暂时扣押,作为拖欠货款的借口。B公司派人到工商局了解后发现有假,就到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八十万元货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归还八十万元给B公司。
案情续五:杨某在拘留期间,委托其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辩护人,其兄到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杨某是否可委托其兄为辩护人?请简述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杨某可委托其兄为辩护人。根据《刑诉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兄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故有权作为杨某的辩护人。
解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