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公司从连岳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依据双方协定, 1998年5月2日,利达公司向连岳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连岳公司7月8日交货,利达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 1998年5月28日,利达公司向连岳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转账支票。6月10日,连岳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连岳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利达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利达公司重新出票后,连岳公司方获付款。 1998年7月8日,连岳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利达公司将从横源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连岳公司。7月13日,连岳公司因偿还债务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星光公司。 1998年7月15日,利达公司发现连岳公司交付的货物为伪劣产品,随即通知付款人W拒绝向上述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付款,但星光公司于7月16日向付款人W提示该汇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W仍然按票面金额向星光公司支付了全部票款。 1998年7月18日,利达公司将货物退还给连岳公司,同时要求连岳公司返还货款及承担担保责任;连岳公司同意退还货款,但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利达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连岳公司系由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元月18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乙以房屋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丙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甲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乙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人民币20万元;丙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人民币15万元。 问题: (1)付款人Y拒绝对连岳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付款人W向星光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