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起草了一份章程,规定: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张三出资40万元;李四出资30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0万元,王五出资40万元,并以专利折价出资80万元;②如公司解散,三人于清算前各自取回出资额;③公司投入150万元与他人共建一个超市;④股东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公司被诉时,责任由相关股东承担,不得牵连其他股东。
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工商局提出章程中存在的问题,后经纠正予以登记注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在天津设立一分公司,由赵六承包经营。总公司与赵六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公司由赵六自负盈亏,债权债务以分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分公司负债累累,无力清偿债务,赵六提出辞职,不知去向,债权人找到总公司要求还债,总公司认为:赵六是承包经营,分公司的债务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应以分公司资产承担,总公司不负责任。
问:
(1)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起草的章程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总公司是否应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