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早年丧偶,膝下育有两个女儿乙、丙,自幼乙即被送给自己的小姨收养,现乙、丙均已成年。甲因孤苦,2003年找一老伴丁,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因患有慢性病,乙、丙一直尽力予以扶养照顾。后丁先于甲亡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已被收养,在没有遗赠的情形下,不可分得甲的遗产
B.因甲丁未登记结婚,甲不是丁的法定继承人
C.乙对甲扶养较多,应当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D.因甲丁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甲可继承丁的遗产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乙被送养,与小姨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因此,乙不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乙对甲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甲的遗产,故A项和C项均错误。甲丁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根据该解释第6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即甲丁之间系同居关系,据此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