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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凌晨5时,某边防战士庄某因欠钱太多,无颜面对即将来队看望他的父母,便乘站岗之机携带执勤用的81式半自动步枪一支和私藏的21发子弹逃离连队,进入他国境内,后来在企图越境回国时被邻国边防人员抓获。经过交涉,他国将其本人及枪、弹一并交还我方。

请问庄某构成逃离部队罪吗?构成军人叛逃罪吗?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吗?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吗?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吗?请予以一一分析。

答案

参考答案:

本题考查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的具体适用情形。本案的庄某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两罪。逃离部队的行为按《刑法》本应当定逃离部队罪。但是,由于他逃到了境外,并造成了不良后果,案件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就不宜按逃离部队罪认定,而应当按照《刑法》第322条的偷越国(边)境罪认定。胡某逃离部队时擅自将站岗执勤用的枪支带走,使枪弹所有权转由其本人非法控制,实际上是采取了不被人发现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将其当做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对待。根据2002年10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意,由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1条的解释,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因此,胡某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都符合盗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武器装备罪。鉴于胡某的行为构成独立的两罪,两罪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按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数罪并罚。所谓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国家、国防事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显然,本案中的胡某并不属于此类情况。况且,依《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分析,胡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军人叛逃罪确定的7种情形之一,不应以军人叛逃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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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