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年1月,张某不慎遗失其背包,内有其名贵钻石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按照背包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将钻石项链归还给了张某。
同年5月,张某与赵某结婚。张某、赵某合计开设一家书吧,书吧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个体工商户开办人为张某。因急需资金,张某持钻石项链到典当行典当,经商议,钻石项链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书吧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某、赵某决定关闭书吧。此时书吧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某、赵某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设张某并未张贴上述启事,李某寻找到张某,将钻石项链奉还,但要求张某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李某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