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乎。大儿子王建国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做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严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自书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在办完父亲的丧事后,三个儿子各自拿出了手中的遗嘱,主张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1)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为什么

(2)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应以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小儿子王建平持有的遗嘱)为准。理由是: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应当给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由小儿子王建平继承。理由是:虽然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部分无效。

解析:

本题的考点涉及遗嘱的效力。依《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本案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依《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本案中的公证遗嘱部分无效。 

本题考察法条适用。要牢记法条,并学会在实例中运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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