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B两国均为联合国的会员国。1990年8月2日,A国出动军队侵占B国。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A国撤军,但A国拒不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了第661号决议对A国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A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但A国拒绝执行安理会先后通过的各项决议,并称其为非法。于是,1991年2月24日,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A国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A国撤军,结束了其对B国的侵略。问题:

安理会在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方面具有哪些职权

答案

参考答案:(1)根据《 * * 》第39条,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做成建议或抉择,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2)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 * * 》第40条)。(3)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并促请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4)根据《 * * 》第42条,如果认为上述非武力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军、海军、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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