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南买公司向北卖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合同规定北卖公司2002年10月11日交货,交货地为南买公司,南买公司于2002年11月11日付款,由长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长城公司可以行使南买公司的抗辩权

B.长城公司可以行使南买公司的抵销权

C.长城公司不能行使南买公司的抵销权

D.长城公司不能行使南买公司的抗辩权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连带保证人的权利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具体来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的抗辩权以及专属抗辩权。据此,长城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以行使债务人南买公司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此,可以行使南买公司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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