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国A公司向德国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11月份装运,B公司于11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1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12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12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12月10日,并于12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根据案例回答问题: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请叙述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A公司不能结汇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11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12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名词解释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