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
A.不具有办理涉外专利事务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为申请人提出PCT国际申请
B.专利代理机构授权其办事机构以办事机构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C.专利代理机构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个委托人的委托
D.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参考答案:B, C, D
解析:
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
《专利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已经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划分,同时,《专利法》第20条中也取消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强制代理制度,故选项A所述情况已不存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选项B符合题意。
《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故选项C符合题意。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故选项D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