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丹和房敏是多年好友,职高毕业后两人合伙在闹市区开了一家花店,两人各出资一半并约定,万一经营失败,两人各担一半损失。由于经营得法,花店生意越来越红火,林丹和房敏都觉得人手不够。这时,林丹的姐姐林夏提出以技术性劳务入伙。林夏是市园艺学校的老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她提出自己可以帮助林丹和房敏选花、插花。房敏素来不喜欢林夏,但她考虑到花店急需人手且林夏技术过硬,因此不置可否。于是林夏开始在花店工作。该年年底,三人进行了分红,分红比例是4:4:2。第二年,由于同行竞争激烈,花店亏损5万元。林丹、房敏和林夏对这5万元外债的承担问题发生分歧。林夏认为自己只是给花店打工的,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因此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
问:(1)林夏是不是花店的合伙人为什么
(2)本案的债务应如何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