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由H公司中标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6500万元,其中路基工程2300万元,签协议时,业主要H公司将路基工程中某段800万元工程分包给E公司施工。开工前H公司将一座分离立交D桥的20m跨径空心板预制分包给R公司施工。
施工中出现以下问题:(1)E公司延迟进场2个月,且施工时机械设备不足使工程延误128天;(2)D桥施工时,因桥下净空不足,业主据此提出变更要求将跨径变更为21.5m,并由R公司绘制变更设计图纸。通车后空心板出现很宽裂缝,经检查鉴定没计错误。
针对以上问题,H公司承包人提出如下意见:(1)E公司是业主选择的分包人,对于E公司造成的工程延误,H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D桥是按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实施的,由R公司绘制变更设计图纸,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因此,对于空心板开裂的质量问题,应分别由R公司承担65%的主要责任,临理工程师承担30%审查、把关的责任,H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担5%的管理责任。
[试问]
E公司是“劳务分包人”吗由于E公司的原因或责任造成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否可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参考答案:E公司不是“劳务分包人”,因为E公司是承包人H公司将“路基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他应为专业分包人。因此业主的该项指令及下面业主的变更令均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变更令。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地位一样,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商,不因分包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