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和果木酒,2009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25吨大麦,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50000元,将该批大麦运回企业支付运输单位运杂费2000元,取得运杂费发票;向果农收购5吨大枣,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25000元,将该批大枣运回企业,取得运输业发票,注明运输费800元。
(2)购入1.6L小轿车一辆,向汽车制造公司支付支票125000元,含车款120000元和车辆装饰费4000元、工具件款1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领取行驶执照。
(3)购入自重5吨的运输卡车2辆,向汽车制造公司支付支票210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领取行驶执照,
(4)外购粮食酒精20吨,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含税价款20000元,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输费1000元(有运输发票),该批酒精90%用于粮食白酒的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
(5)试制新型薯类白酒2吨,全部用于广告,没有同类白酒价格,该批白酒成本5000元,成本利润率5%;
(6)销售自产粮食白酒40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0000元,另支付此次销售运费10000元,取得运费发票。
(7)销售红枣酒10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 12000元,另共计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0元,当其到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9000元。
假定上述应认证的专用发票均经过认证,该省小轿车年税额400元,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60元,要求计算:
(1)该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合计数;
(2)该企业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
(3)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
(4)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
(5)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参考答案:(1)该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合计数
进项税=(50000+25000)×13%+(800+1000×90%+10000)×7%+210600/(1+17%)×17%+20000×17%×90%=9750+819+30600+3060=44229(元)
运杂费由于运费与其他杂费没有分开,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用于职工福利的外购酒精不能抵扣进项税;外购小轿车不能抵扣进项税。
(2)该企业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
销项税={[5000×(1+5%)+2×2000×0.5]÷(1-20%)+40×10000+10×12000+15000÷(1+17%)}×17%=(9062.5+400000+120000+12820.51)×17%=541883.01×17%=92120.11(元)
(3)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92120.11-44229=47891.11(元)
(4)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40)×2000×0.5+{[5000×(1+5%)+2×2000×0.5]÷(1-20%)+40×10000}×20%+[10×12000+15000÷(1+17%)]×10% =42000+81812.5+13282.05=137094.55(元)
(5)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125000/(1+17%)×5%+210600/(1+17%)×10%=2334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