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某鼓励类国有企业2008年1~11月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11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万元,12月份生产经营如下:
(1)免税进口材料一批加工出口,货值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包装箱费用2万元,海运费及保险费共计8万元,关税税率7%;
(2)国内采购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采购运费2万元,装卸费0.4万元;
(3)出口销售产品5套,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300万元,该产品生产成本40万元/套;(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
(4)当期管理费用账户列支管理费90万元,其中有职工家庭财产保险10万元,关联企业管理费5万元,当年新产品开发费用在本月汇集合计20万元;
(5)当期销售费用账户列支费用80万元,其中有给本单位雇员佣金20万元;
(6)在国内销售产品4套,不含税价格240万元,该产品生产成本50万元/套;
(7)从境外分回税后利润12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20%。
假定企业实际工资开支与国家规定标准相符,要求按顺序计算:
(1)该企业当期进口环节税金;
(2)该企业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总和;
(3)当期应纳的增值税;
(4)当期应退增值税;
(5)当年企业销售总成本;
(6)当年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7)当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