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6月某星期天,甲运输公司司机乙在为公司拉货时,因为饮酒,开车将丙撞成重伤,乙肇事后逃跑。丙躺于地,神志不清,丁路过,见状,拦起一辆出租车,掏出50元给 (个体)司机戊,要求司机将伤者拉往已医院救治,司机答应,并将丙拉到该医院门诊室,值班医生庚在二楼打牌,戊见无人,遂将丙置于门诊室,离开。等值班医生打完牌回到门诊室时,丙已死亡。其妻丑起诉于法院。经医学鉴定,医治延误是丙死亡的原因之一。 问:

路人丁应否对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丁所支出的50元钱可否要求偿还如能,应向谁要求

答案

参考答案:丁不应该对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主动拦出租车,又主动支付车款委托戊将丙送到医院,该些行为均为助人为乐的无因管理行为,并且由于他至少尽到了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故他对丙的死亡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丁与戊之间的关系还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丁为委托人。 在当时的情形下,有义务将丙送到医院的主体,本为雇用乙的甲公司,依照《民法通则》第 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作为受益人的甲公司应当偿还丁支付的 50元。又因为,司机乙应就甲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丁还可向乙要求返还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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