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甲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在2006年 8月至10月期间,不断有人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存在拒载现象。为了调查取证,该市交管部门的一名执法人员赵某化装成普通乘客乘坐林某的出租车,由于赵某去的地方离市区太远,林某以太危险为理由不去,并将赵某赶下车。于是赵某以此为证据,对林某的出租车吊销营运执照。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交管局吊销林某出租车营运执照的行为,林某是否可以申请复议若可以的话,申请期限是多长时间
参考答案:可以。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