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
A.查封涉嫌产品
B.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账册
C.抽样取证
D.询问证人
参考答案:B,C,D
解析: 调查收集证据
[详解] 《专利法》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扣押涉嫌产品,仅限于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并不适用于处理专利纠纷。选项A错误。《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8条第1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选项B正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9条第1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选项C正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0条第1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正确答案为选项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