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 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 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 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敷令。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
材料二: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
材料三: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回答问题:
美国立宪的目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将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 * * 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