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设立。2007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甲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每股面值为1元,其中,已上市流通股份为1亿股。甲公司拟于2012年3月申请配股,有关资料如下: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2001年6月30日 | 2010年 | 2009年 | 2008年 | |
总资产 | 100000 | 90000 | 85000 | 80000 |
负债 | 60000 | 55000 | 52000 | 50000 |
净资产 | 40000 | 35000 | 33000 | 30000 |
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 | 600 | 2000 | 1800 | 1600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 400 | 1800 | 2200 | 1300 |
(3)经查明:2009年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2010年6月甲公司为丙股东的附属公司丁公司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为丙股东的附属公司丁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经注册会计师核验,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案例中,甲公司在200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4.33%;200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45%;2010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14%。可知,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
(2)甲公司本次配股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如果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30%的比例限制。案例中,甲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总数虽然超过了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2亿元的30%,但由于对甲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乙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票,因此6000万股的配股发行规模符合规定。
(3)甲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将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上市公司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其发行新股的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