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的支票格式凭证3张。李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及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歹徒伪刻名称为“某某煤炭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10万元。尔后,歹徒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某商场将收到的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确实是李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李某有关;“某某煤炭公司”为子虚乌有。某商场起诉李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事实上,李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李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李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然而,那是另一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