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
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对设立丙公司的下列哪些投资事宜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
A.虽然甲乙出资比例为7:3,但是公司收益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配
B.虽然甲乙出资比例为7:3,但是在股东会决议时表决权按照5:5的比例行使
C.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有瑕疵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责任,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出资有瑕疵的一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以该公司所拥有的一座办公大楼 (价值100万元)出资,但是该办公大楼半年后办理过户手续
参考答案:A,B,D
解析:[考点] 公司收益的分配;股东会会议表决权;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详解]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可见公司法给了股东以自治权,他们可以自由约定收益的分配比例,因此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其他的表决权行使比例的安排,因此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又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表述有误,故 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因而,甲公司可以在半年后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