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监理单位承担了某政府机关的网络平台和机房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的承建单位是A公司,按照《合同法》的要求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A公司可以将机房工程这样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子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A公司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其中的机房工程建设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并将分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监理单位。
事件2:在机房工程的施工中,总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施工人员为了赶工期,把信号线和电源线放在了同一条槽中,违反了有关规范中信号线防干扰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要求B公司保护好施工现场并于2小时内将发生质量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便共同确认处理意见。
事件3:签订合同后,A公司向监理提交了《网络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监理审核后认为该计划符合要求并予以签认。
事件4:工程验收是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收尾工作,A公司按《网络工程建设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于9月10日完工,并于9月15日提出验收申请。在确认工程项目已经达到验收条件的情况下,三方决定对项目实施验收,成立的工程验收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1人、监理单位人员1人、外聘专家3人。
问题2: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妥当,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工程暂停令》应签发给A公司项目组,因B公司项目组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或B公司只是A公司的分包单位)。 显然总监理工程师知道违规操作已经造成了质量隐患,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签发《工程暂停令》。
解析:
[问题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在目前信息工程建设环境下,监理在项目中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来确定的。在分包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只要对承建单位监理到位即可。没有必要要求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的地位。因此监理也无权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