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论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并存、消灭及行使顺序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有效成立后,产生票据债权;票据债权产生后,是否消灭原因债权如果不消灭原因债权,则形成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并存,二种债权并存时,债权的行使顺序如何确定这两个问题也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相互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对此,民法和票据法一般都未给以明确规定。在票据法学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主要是区别四种情形而适用不同的原理:
(1)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票据关系成立时,当事人授受票据的目的在于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来代替原因债务履行的,称为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又称为现实支付的票据授受。在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情形下,原因债权应因票据授受而消灭,由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主张票据债权,不能再主张原因债权。当事人如果主张票据授受应为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的,主张人负举证责任。
(2)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当事人授受票据,没有明确表示消灭原因债权的,一般都可以视为是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又称为将来支付的票据授受,在此情形下,原因债务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但由于双方约定原因债务以票据债务为支付方法,所以应先行使票据债权,票据债权不获实现时,再行使原因债权。
(3)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当事人为了担保原因债务的履行而授受票据的,称为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在一般担保关系中,原因债务为主债务,担保债务为从债务,所以应先行使原因债权;但以票据授受为担保时,由于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债权成为一种独立权利,所以在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中,先行使原因债权还是票据债权,由债权人自由选择。主张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是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或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的,应推定是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
(4)票据债权的消灭与原因债权。在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和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中,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票据债权如果因票据时效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时,由于原因债权仍然存在,债权人仍可以行使债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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