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市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施工公开向社会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一级资质。甲、乙两建筑公司准备联手共同投标以克服单独投标资金、技术不足的困难。就其联合投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公司具有施工承包一级资质,乙公司具有施工承包特级资质,联合体的资质应该以甲公司的资质来确定

B.在共同投标之前,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自的工作和责任

C.共同投标协议仅约束甲、乙双方,因此投标时,不必将该协议提交招标人,仅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即可

D.中标后,甲建筑公司代表联合体与该医院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甲、乙两公司根据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考点] 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可见,A、B两选项正确。C选项中,虽然共同投标协议主要是对联合投标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定,但是该协议对于招标人的利益也影响甚大,因此,在投标时应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D选项,根据法条,甲、乙两公司各方应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故C、D项错误,入选。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