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快速扩张,管理不善,出现巨额亏损,致使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指定海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查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1.欠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2.欠丙公司贷款10130万元,其中800万元已到期; 3.欠丁公司工程款500万元,丁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与戊公司签订的设备维修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5.借给庚公司5辆工程车辆。
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报裁定甲公司重整,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乙银行可以行使别除权
B.乙银行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对重整计划不享有表决权
C.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并经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则重整计划中止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企业重整。《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 * * 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可见,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乙银行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而不是可以行使别除权,选项A错误。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担保债权部分进行表决,即乙银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并不要求以放弃优先权为前提,因此,选项B错误。《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则终止重整程序,而不是重整计划中止,选项C错误。《破产法》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