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进口的电机。乙公司会计王某了解到丙公司需要此种电机,遂前往丙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电机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先行交货,丙公司收货后三个月内缴清货款。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电机销售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没有表示异议,并称自己是受甲公司委托销售电机。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电机以铁路运输方式交给丙公司。电机交付后,在质保期内,因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了丙公司的正常使用。丙公司以此为由,在收货三个月之后仍然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货款。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2004,76)电机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 )来承担。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
D.王某
参考答案:C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时的风险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所以,本题选C项,风险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