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经上题分析,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必要要件,曹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虽然已生效,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而朱某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而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海边,经过多年填埋,其表层为建筑垃圾,现需在垃圾处理场所在区域建设铁路车站。经勘察,该区域地层从上至下依次为:

(1)杂填土(建筑渣土)厚3m;

(2)垃圾夹海相淤泥层(软塑)厚3~8m;

(3)硬塑土厚8~24m;

(4)软风化花岗岩;地下水与海水有水力连通。该车站的地基处理原设计为CFG桩加固,桩位布置为2m×2m,桩径为****,桩长为15~17m。

事件一:为了尽快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进场后选择了两处垃圾夹海相淤泥层4m的地点采用长螺旋法进行了成桩工艺性试验,取得了相应工艺参数,由于****的原因,未进行桩的检测。全面开工后,施工单位由于设备原因将施工方法改为振动沉管法,并参照之前取得的试验参数进行CFG桩施工。

事件二:施工一段时间后,地面普遍隆起,拔管后发现缩径,成孔十分困难,已施工的桩身按规定进行钻芯取样,0~-3m范围内显示有成型混凝土芯样,*****下芯样中均出现大量的碎石夹淤泥和垃圾。

事件三:针对事件二的情况,施工单位又对长螺旋法施工的CFG桩进行了取样,发现存在的问题与振动沉管法施工所成CFG桩的问题一致。随后,施工单位提出了变更设计申请,经各方现场复核并批复后按变更后方案施工,顺利完成了地基处理工程。

根据背景资料,指出并分析-3m以下CFG桩未能成桩的原因,提出合理的变更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