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刘某、徐某和赵某合伙出资设立一家铝材加工厂,在经营期间,徐某因个人急需现金,未经刘某和赵某同意,便以该厂部分产品出质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已交付货物,由于徐某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又谎称已征得刘某和赵某的同意,王某对其擅自处分这些产品一事并不知情。刘某和赵某得知后不同意徐某的行为。对此正确的看法有:( )   ① 由于徐某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财产份额中的一部分出质,故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② 由于徐某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 徐某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对此铝材加工厂须对王某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为由对抗不知情的王某  ④ 徐某虽然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很多事务处理,即使外界不知道合伙内部的限制也不能当然发生效力

A.③

B.①③

C.④

D.①②④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事务执行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24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1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依此,只有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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