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参考答案: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刑法》第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罪与刑问题,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维护和保障 * * 的基本支撑。依据该原则,上述对于两个“裸聊”案件的三种处理意见都不正确,两者不是都构成犯罪或者都不构成犯罪,应当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因在于: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裸聊”应当解释为属于淫秽物品。很多人认为,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淫秽物品至少要是个“物品”,而“裸聊”传播的是人体的图像,因此不属于“淫秽物品”。那么“裸聊”就成为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将其认定为淫秽物品是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对法条的字面含义进行任何扩大解释。由于法律所具有的天然的滞后性,任何法律在制定后都会出现需要扩大解释的问题。此时,能否进行扩大解释的关键是该解释是否超出了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如果没有超出,则仍然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上述案中,将“淫秽物品”扩大解释为“包括露骨宣扬色情的人体图像”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其并没有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将“淫秽物品”解释为包括在网络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对于该解释,公众并无异议,甚至相当拥护,因为这些淫秽电子信息的淫秽性和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实体的淫秽物品。由于很多淫秽电子信息展示的正是“人体图像”(或图片),所以“裸聊”传播的“人体图像”完全可以包括在“淫秽电子信息”中。故将其解释为“淫秽物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裸聊”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其次,将上述两案都认定为犯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该罪所有的构成要件。前案,“裸聊”对象特定,“裸聊”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裸聊”者彼此之间是“自娱自乐”性质。这种行为尚不能构成刑法上的“传播”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后案,“裸聊”时间持续长,对象不特定,范围遍及广,而且要交钱才能购买“裸聊”。此时,交易双方都知道交易的是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物品”,而不是正常的“人体图像”。“裸聊”提供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裸聊”购买者购买“淫秽物品”的心态都非常明显,其社会危害性也非常严重。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此同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聚众淫乱罪要求既有聚众又有淫乱,而上述的两案中,虽然有聚众表现,但却没有淫乱行为,如果定聚众淫乱罪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认定罪与刑的唯一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