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刘强与张玲结为夫妇,次年生有一女刘洋洋。200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刘洋洋由张玲抚养。2010年张玲患病去世,死前张玲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刘洋洋,并特别指定自己的妹妹张嘉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刘强为监护人。张玲去世后,刘洋洋随张嘉生活。刘强多次要求将刘洋洋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以便抚养,均被张嘉以要尊重姐姐的遗愿为由拒绝。刘强无计可施,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刘洋洋。张嘉则以姐姐的遗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刘洋洋送回,刘强应支付半年来刘洋洋的生活费3000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
问:(1)刘强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嘉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报酬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刘强的请求合法,因为他是刘洋洋的法定监护人,而且没有出现被取消监护权的情形。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刘强作为刘洋洋的父亲,具有法定的监护资格,不能被张玲的遗嘱剥夺。
(2)张嘉对生活费的请求合法,对报酬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在张玲去世后,刘洋洋本应由刘强抚养,因此,张嘉代刘强照顾刘洋洋,对刘强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张嘉有权请求刘强支付刘洋洋的生活费,法院应当支持。但张嘉请求刘强支付报酬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