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3月1日,甲受乙欺诈,将一件价值10万元的祖传玉器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乙当日交给甲1万元后,因要出远门,约定于当月30日交付玉器。当月30日,乙出远门未归。甲遂将玉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在公证机关保存期间,玉器因遭遇火灾而烧毁。2008年8月1日,甲向法院提起撤销玉器买卖的诉讼并于同年10月9日胜诉,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合同。由于玉器已无法返还,于是甲要求乙赔偿玉器价金中不足10万的部分。
问:(1)玉器被烧毁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应赔偿多少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提存的法律效果。
(1)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其法律效果是债务人的提存在法律上视为已履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与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是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是买受人,享有受领甲所交付的标的物的权利。甲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乙交付,但由于乙的原因而无法实现交付,此时甲向公证机关提存标的物,该提存合法有效,法律上视为已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玉器遇火灾而烧毁的风险依法应由乙承担。
(2)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玉器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乙原该返还玉器,但由于玉器已经烧毁而不可能返还,而其风险又是由乙承担的,因此乙应当按照玉器的价格折价补偿甲的损失,故应赔偿甲原先给付的玉器价金中不足10万元的部分,即乙应当补偿甲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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