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位于A市B区。某日因有人举报该企业加工制造伪劣产品,B区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结果认定该企业生产加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扣押查封部分生产设备。该企业不服处罚决定,向A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A市工商部门认定该企业违法行为存在,原处罚措施不力,决定对其加重罚款,扣押查封更多生产设备。该企业无奈,只得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两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的,该企业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
A.2年
B.1年
C.90日
D.180日
参考答案:D
解析:《行诉解释》第83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84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本案的申请人是法人,因而申请执行的期间是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