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受理袁某盗窃案后,因袁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即指定律师杨某作为袁某的辩护人。开庭后,袁某拒绝杨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认为杨某能力欠佳和经验不足,请求法院准许其委托程某为自己辩护。请回答下面问题。
若袁某为成年人,如果再次开庭后,袁某又拒绝程某为自己辩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准许
B.不应当准许
C.可以准许,但袁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
D.可以准许,且袁某可以再另行委托辩护人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指定辩护中的拒绝辩护
[详解] 《高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在本案中,如果袁某再次拒绝,合议庭也可能准许,但是袁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袁某可以自己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