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二)2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31600元,遭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王某请求伤害赔偿的诉讼期间是()。

A.2010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

B.2010年10月20日—2012年10月20日

C.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

D.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该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故王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2010年10月20日起算。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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