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于2008年3月出资设立黄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09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0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值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5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补足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