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李某、夏某与韩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李某出资50%,夏某和韩某共出资50%,李某被推举为负责人。李某在未与夏某和韩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放弃了该合伙企业对某商场的6万元债权。夏某和韩某知道后对此表示反对。李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如何( )

A.处分财产权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李某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B.李某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D.有效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依《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李某被推举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务的处理,其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得主张其无效,也不得以其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为由对抗第三人。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