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B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5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2000万元,2009年6月,A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C公司,C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C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C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3000万元)作抵押从甲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09年9月,C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0年6月,王某从C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为抵押物的有()。
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B.耕地及宅基地
C.学校、幼儿园及医院
D.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参考答案:A,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