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李某系某大型企业运输队司机。2004年10月7日下午,李某在厂内驾车从甲车间往乙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中午饮酒较多加上没有休息,李某非常困倦,精力不集中,结果在乙车间内倒车准备卸货时,操纵不慎,撞倒车间内一排原料箱,将两名女工当场砸倒在地,一名重伤,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此罪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根据《刑法》第135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李某造成的事故发生在厂区内生产车间而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事故原因是李某违反规章制度,酒后作业,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女工的死伤是事故的后果,不能单独定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